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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户有望凭养殖证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0-07-20 来源:admin


    广州番禺区榄核镇水产养殖户周洪添从抽屉里翻出一个红色本子,本子封面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几个金色字体。这是他在三年前办理的养殖证。
    周洪添当初申办时,并没有考虑养殖证能给他带来什么经济效益,事实上,办证三年来,这个小红本子也一直锁在抽屉里,并没发挥什么效用。不过,伴随着7月1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在未来,这个小证对养殖户的意义将有所不同。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对《渔业法》和《物权法》有关保护养殖者权益法律条文的细化,提高了养殖证推广实施的实际可操作性,也将对水产养殖业产生深远影响。
    无证养殖政策风险加大
    提起养殖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养殖户吴先生可谓教训深刻。吴先生三年前承包了50亩鱼塘,所养的罗非鱼本可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等地加工厂。但当国外加工厂向其索要养殖证时,他拿不出来,只能眼睁睁看着到手的生意“黄”了。原来,欧美国家对养户资质有严格限定,在其看来,是否具备养殖证是判定产品品质的一项重要依据。
    但在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以前,养殖证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它更多强调的是管理部门对养殖户养殖权的行政许可。养殖证的领取也没有强制性措施,许多养户和吴先生一样,对领取养殖证并不积极。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郑道英介绍,养户受祖宗海或者自留地的观念影响,认为自己挖塘养鱼是自己的事,跟政府无关。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核发养殖证37万多本,确权水域滩涂面积448万公顷,发证确权率只有65%。
    根据《渔业法》规定,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者的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而从长远发展看,水产养殖者持养殖证才能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水产品原产地证书颁发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认定等。对于大型养殖企业或期望做大做强的水产投资者而言,养殖证是未来发展必不可少的合法凭证。
    据了解,广东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已被确定为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区,可以预见,未来广东沿海养殖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养殖产业面临进一步规范和升级,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治和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也会相继出台。而在这个过程中,养殖证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湛江特呈岛网箱养殖户老陈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的20口网箱位于特呈岛的南码头,是政府规划的禁养区,因此他在申请养殖证时,一直不能通过审核。当地渔业局渔政大队工作人员曾口头告诉他,他的网箱需要迁移到可养殖区域,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不过老陈很担心,“这一天迟早会到,像猪场污染环境,各类证件齐全都要被强拆,更何况我们这些办不到养殖证的养户。以后拆迁,能否获得补偿也是大问题!”他说,现有网箱不适合用于养殖区域,迁移需要重新购买网箱,至少要投入三四十万元。“迁到养殖区域,才能办理养殖证,以后也才有可能申领政府的各项补贴。”
    无法取得养殖证的水产养殖户会否重蹈猪场强拆覆辙,暂时难以预料。但不可回避的是,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广东海洋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政策不断完善,低层次且没有掌握合法凭证的养殖行为的政策风险将越来越大。
    水域滩涂或可抵押贷款
    《办法》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它赋予了水域滩涂养殖权以物权性质。农业部牛盾副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不够完善,渔民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法律性质不明,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自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中央就要求各地对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将使用权落实给渔民长期使用。但是长期以来,水域滩涂养殖权一直没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样,在各级金融信贷部门进行抵押贷款时,享受较高的认可度。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多年来都面临无法凭借养殖证进行融资的困境,这限制了水产业的发展。
    有专家认为,目前大部分地区养殖权抵押融资难,主要是因为各级金融信贷部门对养殖证的物权证属性认识和价值评估等存在问题。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作禁止性规定,即养殖证抵押融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国家渔业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已得到确认,并可依法进行登记,这给金融信贷部门提供了养殖权属判断的法律依据和可靠凭证。他说,《办法》出台后,养殖权抵押贷款要得到实际有效的推广实施,还需后续相关配套措施,如水面资产评估、养殖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及政策性保险等。养殖证抵押贷款的关键在于,银行等放贷单位对水产养殖证权属的认可程度和风险评估。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紫金县支行行长张晟也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属于用益物权的水域滩涂养殖权确实可进行抵押贷款,不过能否发放此类贷款还需上级部门批准。他说,银行要批准一个新的贷款项目,除了考虑风险效益,还要考虑规模数量,如果该项贷款规模小,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得不到批准。他强调,水产养殖行业受地理条件和城市规划发展限制,各个地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和规模不同,因此各地对养殖权抵押贷款推广实施的难易度也不尽相同。
    近年,江西、湖南等省已开始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的探索,效果不错,可供各地渔业部门和银行借鉴。据了解,银行主要通过明确贷款对象、明确有效权证抵押条件、明确连带责任和权利、明确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和明确贷款检查和风险监控五个方面确保水域滩涂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安全运行。
    如果说,《办法》对未获得养殖证的养户是悬在头上的利剑,那么对于拥有养殖证的养户来说,则意味着是支撑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强大动能。农业生产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水产养殖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技术含量不高的领域,资金往往是决定生产者竞争胜负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养殖证的抵押功能得以确认,那么则意味着,获得养殖证的规范养户与没有合法凭证的养户已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从长远看,这对水产养殖业的规范发展和升级转型将产生深远影响。
    水域确权考验行政能力
    《办法》对养殖证的申请、核发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这对渔业部门发放养殖证、养殖户申请养殖证提供了有效指引。
    2010年6月,南方农村报曾对博罗县观音阁镇蕉茶村出现村干部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私自发包池塘的事件进行报道。事实上,这并非特例。在本报推出相关报道后,短短两天时间就接到大量读者投诉电话,都与养殖水面发包程序不规范有关。类似的水域在申请养殖证时,必然会出现争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以往依靠暗箱操作获得承包权的投资者在申领养殖证过程中则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
    水域滩涂权属纠纷是发放养殖证的另一个难题。特呈岛水产养殖户老陈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按照当地惯例,谁先占有海域进行网箱养殖,其网箱所在的海域就由该养户长期养殖使用,其他人不能侵占,但网箱养殖海域的具体界限很难划分,纯粹依靠个人感观。
    随着网箱养殖的发展及养殖区域与禁养区域的划分,有限的海域资源显得更加珍贵。谁拥有养殖条件好的海域,谁就将获得更好的养殖效益。由于之前没有确权,在养户申请养殖证的核定过程中,确权出现冲突纠纷必不可免。这类情况也将考验主管部门协调养户关系,完成确权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