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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渔药的选择与使用技术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养殖生产的安全和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进而关系到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方面主要有三种方法,即生态预防、免疫预防和药物防治。由于药物防治具有生效快、方法简单、可控性好等优点,被广大的养殖业户普遍采用。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最大,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养殖水产品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技术手段。因此,为提高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加强环境保护,必须规范水产养殖中的渔药使用方法。
  
  一、药物残留的危害及监控措施
  
  1.药物残留的危害性
  
  水产养殖过程中药物残留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对环境的影响、对养殖动物的危害和养殖水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对食用者的危害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耐药性反应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长期添加抗生素类药物会致使养殖动物体内产生耐药性。同时也会使养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的药量越来越大,而药效越来越差。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养殖成本,而且也增加了养殖过程中病害的治疗难度。同时,耐药性的产生也会对养殖产品使用者产生相应的影响。
  
  ②中毒反应
  
  人们在食用了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后极易引起中毒反应。如链霉素等氨基甙类抗生素可损伤听觉神经及肾功能,四环素类抗生素抑制幼儿牙齿发育和骨骼的生长,氯霉素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颗粒性细胞缺乏症等。
  
  ③变态反应
  
  水产养殖生产中经常使用的磺胺类、四环素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是极易引起变态反应的药品。如磺胺类药物能引起人类的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等疾病。
  
  ④其它反应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渔饲料常含有一些激素类的药物,这些药物在人体内蓄积到一定量后,会使人的生理功能紊乱,更为严重的是某些激素类会影响儿童的正常生长发育。
  
  2.水产养殖过程中药物残留监控措施
  
  ①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应该做好病害的预防工作,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保持方方面面的卫生和清洁,尽量做到不发病和少发病。渔药的使用最好是在发病后不得不使用的情况下的辅助措施。
  
  ②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和养殖模式
  
  目前,有些养殖业者进行生态养殖,其效果很好。所养殖的产品基本不发病。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使广大的养殖生产者自觉遵守有关的水产养殖用药规定及标准,确保无公害生产。
  
  ③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在水生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因此,在产品上市前的休药期内应禁止产品上市,以保证药物残留量下降到所要求的指标内,避免药物的残留危害到人体健康。
  
  二、正确选择给药方法和技术
  
  1.正确选择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治疗方法
  
  水产养殖动物的治疗方法,主要有拌药饵投喂法、浸泡药浴法、注射法、涂抹法及悬挂消毒法。具体采取哪种治疗方法,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的选择方法是根据患病动物的状况选择,根据病源体的特性选择及根据药剂型选择等。
  
  2.选择药物的依据
  
  依据药物的抗菌谱,从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分离出病原体,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鉴定其种类后,根据不同药物的抗菌谱,就可以大体明确何种抗菌药能治疗该种疾病。在决定用药顺序时,最好是将磺胺类药物作为第一次使用,其它抗菌菌素类药物作为第二次使用,各种化学合成的药剂作为第三次使用。
  
  3.渔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从事水产养殖业者对渔药的药理不懂,并且对发病的水生生物的致病原因不明,导致他们在渔药的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重视对病原体的诊断;不了解病原菌的耐药情况,不重视提高水产养殖动物的自身免疫功能;不遵守休药期等。
  
  4.常见渔药的配伍禁忌
  
  ①生石灰 不能与漂白粉、鱼安、钙、铁、重金属、盐类、有机化合物等混用
  
  ②漂白粉 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③高锰酸钾 不能与有机物、酒精、氨等混用。
  
  ④新洁尔灭不能与碘、碘化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肥皂洗衣粉等混用。
  
  ⑤青霉素 与碱性药液如ST注射液等逐渐失效;与酸性药物如四环素等分解失效;与氧化剂、碘配、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溶液失效;与重金属盐如铜、汞、铅等失效。
  
  ⑥土霉素 与中生及碱性溶液沉淀失效。
  
  ⑦金霉素 与复方碘溶液沉淀失效。
  
  ⑧四环素 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三、禁用渔药
  
  目前,根据农业部195号公告,下列药物禁止使用于养殖业。
  
  氯霉素、呋喃唑硐、甘汞、锥虫砷胺、五氯酚钠、孔雀石绿、杀虫脒、双甲脒、林丹、毒杀芬、甲基睾丸酮、乙烯雌酚、酒石酸锑钾、喹乙醇、虫硫磷、敌敌畏、六六六等。